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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級會計師《經濟法》考點:經濟仲裁與訴訟

時間:2025-03-20 13:05:2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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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中級會計師《經濟法》考點:經濟仲裁與訴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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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中級會計師《經濟法》考點:經濟仲裁與訴訟

  考點:經濟仲裁及具體規(guī)定

  一、經濟仲裁

  (一)仲裁的概念

 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(xié)議,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(fā)生的糾紛進行審理,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。

  (二)仲裁的基本原則

  1.自愿原則。根據這一原則,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,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(xié)議。沒有仲裁協(xié)議,一方申請仲裁的,仲裁組織不予受理;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;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,達成和解協(xié)議后,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(xié)議作出仲裁裁決書,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;當事人自愿調解的,仲裁庭應予調解。

  2.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。

 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,可以自行收集。在適用法律時,法律有明文規(guī)定的,按照法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無明文規(guī)定的,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;不偏袒任何一方,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。

  3.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。

  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,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。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,依法獨立進行仲裁,不受任何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(jiān)督。

  4.一裁終局原則。即仲裁裁決作出后,當事人就同一糾紛,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。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(zhí)行的,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(xié)議申請仲裁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  (三)《仲裁法》的適用范圍

  1.平等主體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(fā)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,可以仲裁。

  2.與人身有關的婚姻、收養(yǎng)、監(jiān)護、扶養(yǎng)、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。

  3.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(fā)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。由強制性法律規(guī)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。因此,行政爭議不能仲裁。

  4.勞動爭議和農業(yè)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(yè)承包合同糾紛,應適用專門的規(guī)定,因此《仲裁法》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。

  【單選題】(2014年)下列各項中,屬于《仲裁法》適用范圍的是( )。

  A.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(fā)生的糾紛

  B.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(fā)生的糾紛

  C.納稅企業(yè)與稅務機關因納稅發(fā)生的爭議

  D.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(fā)生的糾紛

  網校答案:D

  網校解析:根據《仲裁法》的規(guī)定,平等主體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(fā)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,可以仲裁,選項D正確。與人身有關的婚姻、收養(yǎng)、監(jiān)護、扶養(yǎng)、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,選項A不正確。其次,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(fā)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。由強制性法律規(guī)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。因此,行政爭議不能仲裁,選項C不正確。另外,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(yè)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(yè)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,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、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,應適用專門的規(guī)定,因此《仲裁法》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,選項B不正確。

  (四)仲裁協(xié)議

  1.仲裁協(xié)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(fā)生前或糾紛發(fā)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(xié)議。這里所稱的其他書面形式,包括合同書、信件和數據電文(包括電報、傳真、電傳、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)等形式。

  2.仲裁協(xié)議應具有下列內容:

  (1)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;

  (2)仲裁事項;

  (3)選定的仲裁委員會。

  3.仲裁協(xié)議具有以下效力:

  (1)仲裁協(xié)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,不能任意更改、終止或撤銷;

  (2)合法有效的仲裁協(xié)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,在當事人雙方發(fā)生協(xié)議約定的爭議時,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,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;

  (3)對于仲裁組織來說,仲裁協(xié)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;

  (4)仲裁協(xié)議具有獨立性,合同的變更、解除、終止或無效,不影響仲裁協(xié)議的效力。

  4.當事人對仲裁協(xié)議的效力有異議的,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,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。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,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
  【單選題】(2013年)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,后因合同履行發(fā)生的糾紛,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,法院受理了該案,首次開庭后,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,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,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,正確的是( )。

  A.法院與仲裁機構協(xié)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

  B.法院繼續(xù)審理該案

  C.法院中止審理,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(xù)審理

  D.法院終止審理,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

  網校答案:B

  網校解析:(1)如果甲在人民法院“首次開庭前”提交仲裁協(xié)議的,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;(2)如果甲在人民法院“開庭審理時”才提交仲裁協(xié)議的,視為放棄仲裁協(xié)議,人民法院應當繼續(xù)審理。

  5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仲裁協(xié)議無效:

  (1)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仲裁范圍的;

  (2)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(xié)議;

  (3)一方采取脅迫手段,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(xié)議的。

  此外,仲裁協(xié)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當事人可以補充協(xié)議;達不成補充協(xié)議的,仲裁協(xié)議無效。

  6.當事人達成仲裁協(xié)議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(xié)議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(xié)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,但仲裁協(xié)議無效的除外;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,視為放棄仲裁協(xié)議,人民法院應當繼續(xù)審理。

  (五)仲裁程序

  1.仲裁申請和受理。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
  (1)有仲裁協(xié)議;

  (2)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

  (3)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。

 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,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受理,并通知當事人;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,并說明理由。

  2.仲裁庭的組成。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。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,設首席仲裁員。

 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必須回避,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:

  (1)是本案當事人,或者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近親屬;

  (2)與本案有利害關系;

  (3)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;

  (4)私自會見當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。

 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,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。

  3.仲裁裁決。

  (1)仲裁應當開庭進行。

  (2)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。

  (3)申請仲裁后,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

  (4)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,可以先行調解,當事人自愿調解的,仲裁庭應當調解;調解不成的,應當及時作出裁決

  (5)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,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,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。

  (6)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
  4.仲裁效力。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,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(guī)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,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(zhí)行。

 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,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,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。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,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,應當裁定撤銷。

  【單選題】(2015年)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,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,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,該期間為( )。

  A.10日 B.15日 C.6個月 D.2年

  網校答案:C

  網校解析: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,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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